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雨山区吴诗语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6民初114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雨山区吴诗语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吴诗语烟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6民初114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吴诗语烟酒行,经营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4MA2P38MG2J。

经营者:吴庆锋,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吴诗语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持有的第33类第7045126号“古井贡”商标、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46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3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中国第一家同时发行A、B两支股票的白酒类上市公司,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

经“华樽杯”第九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集团古井贡酒2017年度的品牌价值为638.50亿元,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原告注册拥有第33类第7045126号“古井贡”商标、第7040334号“古井”等知名商标。

目前公司主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注册拥有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第10476054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立体商标、第7196674号古井贡酒原浆8年”商标、第7196668号“古井贡酒原浆5年”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商标等。

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该系列白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鉴于原告白酒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虽然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巨额资金,多种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市场上的假冒、仿冒产品亦是层出不穷。

2017年10月,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被告从朋友处购得标注为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白酒4瓶,涉嫌侵权。

经鉴定,确系商标侵权商品,系被告从非正规渠道取得。

该局遂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作出马花市监罚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被告处以没收侵权白酒,罚款640元的处罚。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对白酒销售市场秩序造成破坏。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市场秩序,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古井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马鞍山市雨山区吴诗语烟酒行及经营者信息,证明被告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第三组:公证书、宣传图片、荣誉证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拥有被侵权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涉案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

原告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经过多年推广,拥有较高的市场关注度、知名度;

消费者对该系列产品的认可较高,获得诸多荣誉。

第四组: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雨)市监罚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销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4瓶,经鉴定为假冒原告产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被监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被告因其侵权行为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以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第六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5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在2016年被告就因侵害原告商标权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过,其主观恶性较大,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措施。

被告未提交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

对原告古井公司所提交的六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作为中国第一家同时发行A、B两支股票的白酒类上市公司,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

原告注册拥有第33类第8164765号“古井贡”商标、第7045126号“古井贡”商标、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等。

原告拥有的“古井贡”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经“华樽杯”第八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贡酒2017年度的品牌价值为638.50亿元,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雨)市监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马鞍山市雨山区吴诗语烟酒行店主吴庆锋从朋友处购得1件(1*4)共计4瓶425ml40.6度的古井贡酒,标价80元出售,至今未销售。

上述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认定为侵犯“古井贡”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并出具编号:古鉴字(20170907)第0004926号产品鉴定证明,当事人吴庆锋认可检验结果。

经计算,当事人销售的假冒侵权酒涉案货值为320元,无违法所得。

”该局认为,马鞍山市雨山区吴诗语烟酒行销售侵犯“古井贡”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决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瓶“古井贡酒”;

被罚款640元。

2015年11月17日,被告经检查销售涉嫌假冒古井公司生产的白酒,被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马工商处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没收侵权白酒并罚款5000元。

并被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5民初76号民事判决,赔偿古井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

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中国第一家同时发行A、B两支股票的白酒类上市公司,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

原告注册拥有第33类第8164765号“古井贡”商标、第7045126号“古井贡”商标、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等。

原告拥有的“古井贡”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经“华樽杯”第八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贡酒2017年度的品牌价值为638.50亿元,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雨)市监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告销售侵犯古井公司“古井贡”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被告侵犯古井公司“古井贡”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院参酌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雨)市监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侵权事实及两次侵权情节,并结合古井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告向古井公司赔偿损失35000元。

古井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500元,因古井公司仅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未提交支出其他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对于古井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决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对被告处罚没侵权产品,古井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仍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对古井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古井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吴诗语烟酒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

二、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吴诗语烟酒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吴诗语烟酒行负担79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