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695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C。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欢城世纪佳缘日用百货综合超市,住所地微山县欢城镇田陈生活区集贸市场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23。
经营者:杨军。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欢城世纪佳缘日用百货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