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初129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昌民,山东博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一,山东博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隔壁小贱黑鸭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王府小区1号楼19号房。
经营者:杜玉翠,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涛,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市隔壁小贱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以已与对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