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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鞍山市立山区佳通通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2民初121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鞍山市立山区佳通通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市立山区佳通通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民初12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立山区佳通通信商行。

经营者:唐志国。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立山区佳通通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余款10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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