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刑终52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朝欣,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福建省平和县。
2008年11月13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3月31日刑满释放。
2017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8日被逮捕。
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朝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渝011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朝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卷烟全部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陈朝欣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朝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朝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陈朝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朝欣撤回上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