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203民初1311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睿,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闽添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32-133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1。
法定代表人:许金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谷炜,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闽添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同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