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初2826号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光谷金融港B15栋办公楼区20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颜井辰,经理。
被告:永春碧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中洲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杨碧英。
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春碧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颜值���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