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3民初3270号原告:深圳市仟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金碧路坭岗村星湖花园(8栋)A座1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J。
法定代表人:陈军。
委托代理人:刘有名,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0157428。
委托代理人:邓浩樟,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悦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中科宝盛科技园15层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3Y。
法定代表人:孙婷婷。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仟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