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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华友通讯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739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华友通讯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华友通讯设备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739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华友通讯设备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东路***号附****号,经营者杨全友。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华友通讯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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