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61265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0号5层。
法定代表人:闵杰被告:杭州贝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卢9号A12幢3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顾荣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思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杭州贝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祥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