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8602刑初60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女,1979年6月28日生,个体。
2016年12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2日被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女,1983年11月24日生,农民。
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2日被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丹燕,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知刑诉〔20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燕、代理检察员卞亚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及其辩护人邱奎霖、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张丹燕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证第14551543号注册商标、第14551550号注册商标、第G63044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第1455154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钟、表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
第1455155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领带、皮带(服饰用)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
第G63044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2日。
色丽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3033745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革、人造皮革、钱袋、钱夹、钱包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2月7日至2013年2月6日,经续展至2023年2月6日。
迈可寇斯有限责任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3603883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行李箱、背包、手提箱、手提包、钱包、皮夹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
柏蒂·温妮达国际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320037号注册商标、第1132641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第320037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8类,包括包、手提包、皮夹子、钱包、公文包、文件夹、皮箱等,注册有效期自1988年7月30日至1998年7月29日,经续展至2018年7月29日;
第320037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袜、衣服、针织品、领带、夹克、手套、拖鞋,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2月7日至2017年12月6日,经续展至2027年12月6日。
卡尔文·克雷恩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9511065号注册商标、第638716号注册商标、第566735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第951106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围巾、腰带、牛仔裤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
第63871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革和人造皮革、皮手提包、皮钱包等,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4月21日至2003年4月20日,经续展至2023年4月20日;
第566735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防水服、鞋、帽、手套(服装)、围巾、披肩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
康恩泰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3801094号注册商标、第G972620号注册商标、第969347号注册商标、第5920215号注册商标、第G829149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第380109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运动衫、皮质服装、鞋、手套(服装)、披肩、领带、腰带等,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经续展至2026年11月27日;
第G972620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革和人造皮革、皮手提包、皮钱包等,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9日;
第96934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有效期自1997年3月28日至2007年3月27日,经续展至2027年3月27日;
第5920215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
第G829149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革和人造皮革、皮手提包、皮钱包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卡尔蒂艾埃尔国际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202386号注册商标、第202382号注册商标、第202383号注册商标、第202392号、第7167448号、第7167444号⺡的所有人,其中,第2023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6类,包括钟表、表、手表表带、闹钟、钟,以及第14类,包括贵金属或镀有贵金属的珠宝、珠宝、宝石等,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12月15日至2003年12月14日,经续展至2023年12月14日;
第20238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2类,包括吸烟者用品、打火机或电动打火机,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12月15日至2003年12月14日,经续展至2023年12月14日;
第20238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2类,包括吸烟者用品、打火机或电动打火机等,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12月15日至2003年12月14日,经续展至2023年12月14日;
第202392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4类,包括眼镜、墨镜、眼镜盒、眼镜片等,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12月15日至2003年12月14日,经续展至2023年12月14日;
第7167448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4类,包括铂(金属)、项链(首饰)、宝石(首饰)、戒指(首饰)、手镯(首饰)、耳环、钥匙圈(小饰物)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
第7167444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8类,包括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皮制系带、钥匙盒(皮制)、钱包(皮制)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至2020年9月27日。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927786号⺨注册商标、第15003793号⺩注册商标、第5102807号⺪注册商标、第177032号⺫注册商标、第177033号⺬注册商标、第5102809号⺭注册商标、第178083号⺮注册商标、第1046977号⺯注册商标、第528584号⺰注册商标、第1927849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第19277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背包、卡片盒(皮夹子)、女用小手袋、皮制系带、钱夹、手提包、皮绳、皮索、书包、挽具(动物用)、挽具皮带、小钱夹、钥匙盒(皮革制)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27日,经续展至2022年10月27日;
第1500379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绳索、金属铰链、普通金属制钥匙圈,以及第25类,包括服装、腰带、服装带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
第510280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用于化妆用的手提包、仿皮革、名片盒、旅行包、护照夹(皮革制)、手提袋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
第17703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带、钱包、皮革及人造皮革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经续展至2023年5月14日;
第17703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3类,包括衣服,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经续展至2023年5月14日;
第510280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钟、表、耳环、戒指、项链、手镯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
第17808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4类,包括靴子、鞋和拖鞋,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5月30日至2013年5月29日,经续展至2023年5月29日;
第104697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袜子、围巾、领带,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经续展至2027年7月6日;
第52858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太阳镜、眼镜和太阳镜镜架,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9月10日至2010年9月9日,经续展至2020年9月9日;
第192784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背包、帆布背包、名片盒、手包、休闲手提包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27日,经续展至2022年10月27日。
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G1127685号⺼注册商标、第241019号⺽商标注册、第24101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第G112768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衬衫、T恤衫、鞋子、皮腰带、披巾、披肩、衣服或服装配件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6日;
第241019号⻀、第24101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8类,包括(肩)挎包、皮制盒子、坤包、背包、手提包、小钱袋、钱包购物袋等,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经续展至2026年1月14日。
科洛股份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52204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护目镜、太阳镜、眼镜盒等,注册有效期自1990年6月20日至2000年6月19日,经续展至2020年6月19日。
欧米茄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28865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4类,包括表,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经续展至2018年9月30日。
浪琴制表有限公司(瑞士)是商标注册证第3035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4类,包括表及其零件,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经续展至2019年3月31日。
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3774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4类,包括表及其零件,注册有效期自1991年4月6日至2001年4月5日,经续展至2021年4月5日。
阿布洛特日内瓦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1279280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4类,包括钟、表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
蒙特布兰-辛普洛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G1182079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眼镜、太阳镜、眼镜框眼镜盒等;
第14类,包括珠宝、戒指、贵重金属钥匙环、钥匙圈(小饰物或者短链饰物)等;
第16类,包括文具用品、书写工具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2日。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G610601号⻈注册商标、第G587746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第G61060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穿着用品、运动服、儿童服装、鞋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6日;
第G58774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及仿皮、箱子和旅行袋、手袋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5日。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793287号⻌注册商标、第768790号⻍注册商标、第619345号⻎注册商标、第1586403号⻏注册商标、第816667号⻐注册商标、第G1189929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第79328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夹子、书包、钱夹、手提包、背包、旅行包等,注册有效期自1995年11月21日至2005年11月20日,经续展至2025年11月20日;
第76879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首饰、指环、戒指、耳饰、项链、珠宝等,注册有效期自1995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经续展至2025年9月27日;
第61934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表和计时装置等,注册有效期自1992年11月20日至2002年11月19日,经续展至2022年11月19日;
第158640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眼镜、眼镜盒等,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6月14日至2011年6月13日,经续展至2021年6月13日;
第81666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眼镜、眼镜盒,注册有效期自1996年2月21日至2006年2月20日,经续展至2026年2月20日;
第G118992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夹鼻眼镜、目镜、太阳眼镜、光学眼镜、夹鼻眼镜架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8日。
宝佳瑞参加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332078号⻘注册商标、第334024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第33207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贵金属合金,注册有效期自1988年12月10日至1998年12月9日,经续展至2018年12月9日;
第334024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6类,包括手镯、耳环、项圈、戒指、珠宝饰物等,注册有效期自1989年2月20日至1999年2月19日,经续展至2019年2月19日。
普拉达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263052号⻜注册商标、第1260952号⻝注册商标、第1159269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第126305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手提包、钱包、公文包、运动用手提包、旅行袋、钥匙盒(皮革制)等,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4月14日至2009年4月13日,经续展至2019年4月13日;
第1260952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25类,包括衣物、T-恤衫、腰带(服装)、鞋、拖鞋、套衫、夹克、裤子、毛衣等,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6日,经续展至2019年4月6日;
第115926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镜片、眼镜、太阳镜、眼镜框等,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3月14日至2008年3月13日,经续展至2018年3月13日。
西班牙落维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G590385号⻢注册商标、第G591220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第G59038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和仿皮、旅行箱和手提箱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
第G59122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6日。
肯佐股份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1669915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衬衣、衬衫、T恤衫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
达柯思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G103702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类、服装、皮手笼、连指手套和手套、帽类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2月5日至2020年3月30日。
蒙克雷尔股份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4486670号⻨注册商标、第6084721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第448667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爬山鞋、帽等,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
第608472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男士外衣、女士外衣、针织服装、T恤衫、外套大衣、茄克(服装)、裤子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勃贝雷有限公司(英国)是商标注册证第781602号⻬注册商标、第767627号⻭注册商标、第G732707号⻮注册商标、第G733385号⻯注册商标、第558788号⻰注册商标、第75130号⻱注册商标、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第78160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注册有效期自1995年10月7日至2005年10月6日,经续展至2025年10月6日;
第76762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衣箱、提包、书包、钱包、小皮夹、钥匙包、公文包等,注册有效期自1995年9月21日至2005年9月20日,经续展至2025年9月20日;
第G73270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手提箱、手提包、书包、钱包、小皮夹、钥匙链、公文包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
第G73338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外衣、茄克式短外衣、马球衬衫、罩衫、衣服、鞋类、披肩、围巾、短外套、针织服装等,以及第18类,包括手提包、皮夹子、钱包、化妆品包、小提包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
第7513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衣服,注册有效期自1995年5月6日至2005年5月5日,经续展至2025年5月5日;
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手提箱、手提包、书包、钱包、小皮夹、钥匙链、公文包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
爱马仕国际是商标注册证第4933036号注册商标、第4933041号注册商标、第4932847号注册商标、第4932845号、第G866763号注册商标、第G80023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第493303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上衣、茄克(服装)、套衫、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披肩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
第493304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背包、小皮夹、手提包、公文包、非贵重金属钱包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
第493284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贵重金属制腰带环、珠宝、钟表等;
第493284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革或人造皮革制品、手提包、钱包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
第G86676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贵重金属制腰带环、珠宝、钟表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9月13日至2025年9月13日;
第G80023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贵重金属制腰带环、珠宝、钟表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6日。
巴隆夏盖是商标注册证第599455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8类,包括零钱夹、钱包、手提包、名片夹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经续展至2022年6月19日。
2015年以来,被告人樊某、黄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包具、服装、手表、饰品等商品,仍从他人处购进并准备予以销售。
2016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樊某租用的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71号“礼往尚来”商店抓获被告人黄某,同时查获并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FERRAGAMO、CELINE、MICHAELKORS、BOTTEGAVENETA、CALVINKLEN、ZEGNA、CARTIER、GUCCI、LOUISVUITTON、CHOLE、OMEGA、LONGINES、ROLEX、HUBLOT、MONTBLANC、DIOR、CHANEL、BVLGAR、PRADA、LOEWE、KENZO、UGG、MONCLER、BURBERRY、HERMES、BALENCIAGA等二十六个注册商标的包具、服装、手表、饰品等共计727件。
上述被查获的物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4万余元。
(详见附件1) 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樊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权利人公司鉴别,上述查获的物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比对,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分别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明材料、授权书;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产品鉴别报告、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陈某、王某某、张某、邹某、陈某、杨某、周某、朱某、唐某等证人证言;
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
被告人樊某、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4万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樊某、黄某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樊某、黄某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樊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樊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樊某具有未遂和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黄某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和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包具、服装、手表、饰品等共计727件(见附件1),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