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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何淑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1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何淑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何淑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1民初113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合欢街**。

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何淑云,女,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系临颍县何淑云电料第三门市部个体工商户。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淑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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