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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区欢乐购购物中心、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桂13民初22号
案件名称来宾市兴宾区欢乐购购物中心、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来宾市兴宾区欢乐购购物中心;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13民初22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宾市兴宾区欢乐购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集贸市场**,注册号:451302601042515。

经营者:吕伟军,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军,广西信尔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双,广西信尔泓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电器公司)与被告来宾市兴宾区欢乐购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欢乐购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的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被告欢乐购购物中心的经营者吕伟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军、雷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的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6765872号、第5478888号、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1年注册“美的”商标,是美的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利人,其商标核定在第11类包括但不限于电饭煲、电磁炉、燃气灶、微波炉、电火锅、热水器、电热水壶、电热锅、电蒸锅等商品上使用。

1999年1月5日,“美的”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4月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7年4月7日,根据美的集团代理人投诉,来宾市兴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被告的店面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有销售涉嫌侵犯“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饭锅、电压力锅的行为,总数量为5台。

该局予以立案调查,后该局依法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对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所请。

被告欢乐购购物中心辩称:1、被告销售的5台电饭锅、电压力锅都是“Miledea”商标,该商标注册号为第7137021号和第13230249号,被告所销售的商品没有标注原告的商标,不构成侵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3、注册号为第7137021号和第13230249号商标至今仍处于异议状态,被告所销售的5台“Miledea”牌电饭锅、电压力锅从南宁市联厂家电经营部购进,进货渠道合法,且至今未销售,未从中获得利益、也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4日、2010年6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取得了系列商标,注册号为:第5478887号、第6765872号、第5478888号,有效期为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为:喷焊灯、热焊灯、汽灯、电饭煲、电磁炉、燃气灶、微波炉、电火锅、热水器、电热锅、电蒸锅等商品上使用。

2014年9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所有权,2015年1月1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和取得侵权赔偿。

2017年4月7日,根据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广州慧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来宾市兴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被告的店面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销售的商品中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豪华自动电饭锅、电压力锅的行为,在被告销售的商品中查获3台自动电饭锅、2台电压力锅上标注有“Miledea”等字样,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属擅自冒用美的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2017年6月9日,来宾市兴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兴工质处字(2017)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者吕伟军罚款3500元,没收“Miledea”CFXB40-A豪华自动电饭锅1台、“Miledea”CFXB50豪华型自动电饭锅1台、“Miledea”CFXB30豪华型自动电饭锅1台、“Miledea”5LCP电压力锅1台、“Miledea”4LCP电压力锅1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授权书、鉴定报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的公证书、知识产权代理费发票、来宾市兴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吕伟军的调查笔录、现场笔录、来宾市兴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扣押清单、兴工质处字(2017)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原告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系列商标的使用权和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取得侵权赔偿的权利。

被告所销售的标注有“Miledea”等字样的电饭锅和电压力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第6765872号、第5478888号、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无法显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公司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因此,本院根据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数量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5000元。

被告抗辩称其所销售的标注有“Miledea”的电饭锅、电压力锅都是从南宁市联厂家电经营部购进,进货渠道合法,而且“Miledea”商标目前处于异议状态,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但被告未提供进货发票证实,且来宾市兴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兴工质处字(2017)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7137021号“Miledea”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来宾市兴宾区欢乐购购物中心立即停止对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第6765872号、第5478888号、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来宾市兴宾区欢乐购购物中心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来宾市兴宾区欢乐购购物中心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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