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
被执行人漯河市怡宝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漯河市汇源区阴阳赵镇张王于村。
法定代表人囤井兰。
被执行人新都区石板滩镇祥睿副食店。
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螺丝坝市场外**。
法定代表人许云超。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初758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漯河市怡宝食品有限公司、新都区石板滩镇祥睿副食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23000元。
执行中,本院经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523000元,被执行人漯河市怡宝食品有限公司、新都区石板滩镇祥睿副食店尚欠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523000元及利息。
二、终结本院(2016)川01民初75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