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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袁志红潼南区第一佳超市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执1771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袁志红潼南区第一佳超市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潼南区第一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渝0192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潼南区第一佳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潼**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R9D67N。

经营者:袁志红,男,1981年8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潼南区第一佳超市、袁志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7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潼南区第一佳超市、袁志红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袁志红名下有银行存款2763元,本院已予扣划,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2713元,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予以收取;

2、被执行人潼南区第一佳超市、袁志红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潼南区第一佳超市、袁志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潼南区第一佳超市进行传统查控,其已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未发现财产线索;

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2713元)。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92执17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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