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901号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3。
法定代表人:吴作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禅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法定代表人:许志清。
被告:苏州美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许志清。
被告:江苏艺百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万里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许志清,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苏州禅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苏州美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二)、江苏艺百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三)、许志清(以下称被告四)、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三、四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第ZL201330547652.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五对被告二在京东商城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与涉案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商品信息进行删除和屏蔽,并禁止在其网站上发布上述商品信息;
3.判令被告一、二、三、四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4.判令被告一、二、三、四赔偿原告为起诉支付的合理费用1049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8年9月25日,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计1160.5元,由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