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210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弗斯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场部(9)iv>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弗斯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