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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闽侯县上街师大精艺数码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1369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闽侯县上街师大精艺数码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闽侯县上街师大精艺数码电器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1369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华为基地。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闽侯县上街师大精艺数码电器店,经营场所闽侯县上街镇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文化街18号 经营者:朱兆汕。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上街师大精艺数码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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