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618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万家乐超市,经营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小商品市场。
经营者:林忠勇,男,汉族,1963年3月4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哲,女,汉族,1986年9月12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系超市员工。
被告:枣庄市维仕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鲍沟镇薛后村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种衍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燕,江苏夏默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寓康,江苏夏默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蓓尼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行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万家乐超市公司、枣庄市维仕利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蓓尼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