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12121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美的总部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德涛,男,汉族,1991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际军,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壹,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林林,男,汉族,1993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德涛、娄林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9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娄林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娄林林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娄林林的起诉。
二、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