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121民初537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高新十路**。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公司法务。
被告长沙县星沙幸运鸟麻将机经营部(诉讼中更名为长沙县星沙街道飞然游艺娱乐用品店),住,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星沙天华路**/div>经营者徐灿,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徐小戈,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沙幸运鸟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2.被告承担原告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3.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雀友”字样的麻将机;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要点:1.事件发生期间,我正产后在家休息,店面交由临时店员陈娟打理。
事发突然,她也来不及及时说明情况。
后来工商局说要处罚600元,我当时认为事情不大,本着为了省事便交了罚款,不做更多辩解,没想到雀友却为此认为我们是侵权将我们告了;
2.我接受该门店不久,就获得了浙江宣和麻将机授权星沙区域专营,公司要求门店所陈列所有麻将机都必须是宣和公司产品,当时工商人员查获的带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是一家新开不久倒闭麻将馆500一台处理给我们的二手机,有九成新,陈列在店内作用有两个:一是作为二手机销售;
二是作对比销售,对比普通机和宣和品牌机的差别;
3.店面在我接手之前也是一家以销售麻将机为主的门店。
接手后,为了不影响店内销售,未对门店做大的调整,包括销售电话和名片继续沿用以前店主的。
在代理宣和后才更换名片,也就是那张背面印有“上海雀友”字样的名片。
其正面按照宣和公司规范进行了更改,而背面只是草率加上了宣和品牌,未做出其他更改,导致了出现上海雀友、宏勋、大丰这些品牌,但这些品牌我们都没有做过代理、销售或陈列过。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当驳回。
查明的事实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1997年9月28日,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11057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
该商标于2000年5月28日转让至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名下,2004年10月14日转让至魏国华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2008年3月14日再次转让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
2.2008年1月7日,魏国华申请注册了第410019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
游戏机;
锻炼身体机械;
电椅;
玩具;
骰子;
骰子杯;
麻将牌;
棋(游戏);
纸牌。
该商标于2008年3月14日转让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
3.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申请注册了第4519890号“”(指定颜色)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1月20日;
2013年4月7日申请注册了第6792178号“”号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4月6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
游戏机;
锻炼身体器械;
电椅;
玩具;
骰子;
骰子杯;
麻将牌;
棋(游戏);
纸牌。
4.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授权原告许可使用其公司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号:1110578)、“”(商标注册号:4100197)、“”(商标注册号:4519890)等注册商标以及专利,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
5.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6.2017年9月22日,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原告公司委托人倪前忠书面投诉称被告销售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星沙监管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店面内待售的1台麻将机的骰子杯上标注有“上海雀友SHANGHAIQUEYOU”的字样。
同时查明,2017年9月开始,当事人以1000元/台价格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标注“上海雀友SHANGHAIQUEYOU”字样麻将机一台,以1300元/台价格对外销售,但没有注册商标标志?,截至立案之日,当事人上述涉案商标尚未实现销售,非法经营额为1300元。
2017年10月9日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做出长县食工质沙案字(2017)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雀友及“雀友TREY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骰子杯1只;
2.对当事人处罚款600元”,被告未提出异议。
7.被告长沙县星沙幸运鸟麻将机经营部于2015年6月29日注册成立,面积为50平方米,经营范围是文化用品销售、游艺娱乐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告于2018年7月24日变更名称为长沙县星沙街道飞然游艺娱乐用品店。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占有率,“雀友”系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相关市场上享有极高的声誉及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擅自销售使用标识为“上海雀友SHANGHAIQUEYOU”麻将机,与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第28类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指定颜色)、第6792178号“”商标相似,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损害了原告的商品声誉,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
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致原告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方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在无法查明原告损失与被告获利前提下,本院综合考虑“雀友”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标使用情况、涉案商品销售价格、市场规模、被告过错、经营范围等情节以及被告侵权产品尚未售出、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县星沙街道飞然游艺娱乐用品店(经营者徐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第28类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指定颜色)、第6792178号“”号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限被告长沙县星沙街道飞然游艺娱乐用品店(经营者徐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长沙县星沙街道飞然游艺娱乐用品店(经营者徐灿)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云莉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毛蓉书记员毛蓉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