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18)川01执1411号 (2018)川01执1412号 (2018)川01执1413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3550号、3551号、3552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流县零度超市、李晓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
三案执行标的共计80150元,三案执行费共计902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确定三案债权总经额为68052.73元,申请执行人对剩余债务予以放弃,执行费902元由请执行人交至本院。
现本院已将执行案款68052.73元全部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902元已上交财政。
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