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4民初1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华南城豫峰厨卫电器商行。
经营场所:河南省新郑市华南城6B-1-3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4MA40RQ8R4Q。
经营者:李召锋,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9001294。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多灵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海盐县百步镇亚美装饰镜厂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36930877P。
法定代表人:唐中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峰,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与被告新郑市华南城豫峰厨卫电器商行(以下简称豫峰商行)、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欧派公司)、嘉兴多灵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灵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被告多灵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豫峰商行、广东欧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豫峰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涉案浴霸(集成吊顶/室内加热器)的行为;
2.判令广东欧派公司、多灵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涉案浴霸(集成吊顶/室内加热器)的行为;
3.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庭审中,欧派家居公司变更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豫峰商行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广东欧派公司、多灵美公司共同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000元。
事实和理由:欧派家居公司创立于1994年,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欧派家居公司是“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欧派”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也在消费者中有极高的影响力。
在相关公众看来,“欧派”不仅是欧派家居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也是指示欧派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市场主体和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7年9月,欧派家居公司经调查发现,豫峰商行在其经营的门店销售涉案浴霸(集成吊顶/室内加热器)产品,涉案产品包装箱体处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欧派家居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保全。
经调查,涉案产品系广东欧派公司、多灵美公司所生产。
广东欧派公司无正当理由注册“欧派”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与多灵美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上标注其企业名称,该行为足以导致市场混淆。
豫峰商行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上述行为均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东欧派公司辩称,第一,根据公证书证据显示,涉案产品为豫峰商行所销售,而广东欧派公司与豫峰商行没有合作关系,其销售行为与广东欧派公司无关。
第二,涉案产品并非广东欧派公司所生产、销售,是假冒产品。
涉案产品包装箱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但广东欧派公司没有取得3C认证,更没有家电生产能力,故涉案产品不可能是广东欧派公司所生产、销售。
广东欧派公司与多灵美公司之间不存在授权关系,也没有其他合作关系。
涉案产品包装箱显示“制造商:嘉兴多灵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故涉案产品是多灵美公司所生产,而广东欧派公司没有委托其生产或合作生产上述产品。
涉案产品包装箱上标注的“OPAICN”商标注册人并非广东欧派公司,其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也不包括浴霸。
广东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存在被假冒使用的先例。
综上,请求驳回欧派家居公司的诉讼请求。
多灵美公司辩称,第一,多灵美公司主要经营照明电器、电子产品及集成吊顶,而欧派家居公司主要经营家居用品、厨房用具,两者不存在相关性,不会产生竞争关系。
第二,多灵美公司在浴霸产品上使用的第12124262号“OPAICN”商标是在2017年7月12日得到广东欧派公司授权并支付了注册商标使用费的,不存在擅自使用的情况。
第三,公证保全实物及包装均不是多灵美公司生产和使用。
通过涉案实物及包装与多灵美公司生产的实物及包装进行对比,涉案产品面板材料及装配均比较粗糙,颜色明显不一致,多灵美公司生产的浴霸品质明显优于涉案产品。
多灵美公司生产的浴霸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和警示标志,而涉案产品没有标注。
涉案产品是尚未完全装配的半成品,且使用的包装与多灵美公司使用的包装明显不一致。
多灵美公司使用的包装上没有印“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而印有全国免费热线电话,两者包装颜色也明显不一致。
因此,多灵美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多灵美公司与豫峰商行不存在任何关系。
多灵美公司从未将浴霸产品销售给豫峰公司,甚至没有销售到河南地区,而欧派家居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来源于多灵美公司。
第五,关于欧派家居公司提供的公证保全证据,该公证违反了公证程序,违反了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该公证只能证明涉案产品及包装来源于豫峰商行,不能证明来源于多灵美公司,更不能证明系多灵美公司所生产,不能仅凭借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就认为是多灵美公司所生产。
综上,请求驳回欧派家居公司的诉讼请求。
豫峰商行未作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欧派家居公司、豫峰商行、多灵美公司、广东欧派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网页打印件各一份。
证明:欧派家居公司成立时间较早,与豫峰商行、多灵美公司、广东欧派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属于相关行业的经营主体。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各一份。
证明:欧派家居公司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各一份。
证明:欧派家居公司依法拥有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各一份。
证明:欧派家居公司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9]第7号批复一份。
证明:欧派家居公司的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欧派家居公司和其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所获荣誉情况。
7.(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欧派家居公司2016年获得的荣誉情况,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及商标品牌价值、知名度较高。
8.(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2013年至2015年欧派家居公司缴税情况,“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品牌价值高。
9.(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欧派家居公司通过电视、户外广告等投入大量资金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欧派”品牌已被公众所广泛知晓,品牌价值高。
10.(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欧派家居公司为推广“欧派”品牌,聘请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蒋雯丽形象与“欧派”品牌建立了特定的联系。
11.2011年4月21、22、25、26、28、29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1年8月26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2011年9月20、30日出版的《安庆日报》,2010年9月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各一份。
证明:欧派家居公司在大量杂志、报纸等平面媒体上对“欧派”品牌进行宣传,“欧派”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12.(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32号公证书一份及公证保全实物。
证明:本案被告侵权的事实,及欧派家居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的事实。
13.中国质量新闻网网页打印件一份。
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规格型号与多灵美公司在2016年被浙江省质监局抽查的产品规格型号一致,被诉侵权产品系多灵美公司生产。
1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11042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
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认定,广东欧派公司负责被诉侵权产品标注的“OPAICN”商标的授权事宜,授权期限至2024年7月20日,并判定广东欧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多灵美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多灵美公司主营集成吊顶、浴霸产品,而欧派家居公司主营厨卫、家居,两者不具有相关性。
证据2-4,对公证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违反了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关联性亦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多灵美公司侵权的事实。
对证据5、6、11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认,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多灵美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证据7-10,对公证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违反了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也不能证明多灵美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证据12,对公证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违反了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且公证内容只能证明豫峰商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不能证明多灵美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多灵美公司与豫峰商行没有往来,也从未将产品销往河南特别是新郑地区。
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中国质量新闻网上的信息与多灵美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关系。
证据14与多灵美公司无关。
广东欧派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广东欧派公司不经营浴霸,也不经营家电产品,不属于相关行业的竞争者。
对证据2-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欧派家居公司没有将商标实际使用在浴霸产品上。
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该驰名商标系认定在橱柜衣柜产品上,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关联性不予确认,荣誉证书均系在橱柜衣柜产品上,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欧派家居公司未将商标使用在浴霸产品上。
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都是橱柜衣柜产品上的纳税,与浴霸产品无关。
对证据9-1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都是橱柜衣柜产品的推广宣传,与浴霸无关。
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不是广东欧派公司所生产、销售,与广东欧派公司无关。
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确认,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产品是否符合检查要求并非本案诉争问题。
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欧派家居公司已就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广东欧派公司,本案系重复诉讼。
豫峰商行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情况,本院予以认定。
证据2-4、6-10、12均是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故对其证据资格应予确认;
证据2-4能够证明欧派家居公司是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证据6-10能够证明欧派家居公司品牌、产品所获荣誉及宣传推广情况,证据12能够证明欧派家居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公证保全的情况,以上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欧派家居公司通过报纸、杂志对其品牌、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情况,本院予以认定。
证据13,网页所涉内容的真实性难以核实,本院不予认定。
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生效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为证明其主张,多灵美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盖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印章的广东欧派公司营业执照、第12124262号“OPAICN”商标注册证及红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欧派公司之间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多灵美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的“OPAICN”商标系经广东欧派公司授权的事实。
2.多灵美公司生产的产品实物。
证明:多灵美公司生产的浴霸和使用的包装箱均与被诉侵权浴霸及其包装箱不同,故被诉侵权浴霸及其包装箱并非多灵美公司所生产和使用。
欧派家居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多灵美公司与广东欧派公司之间存在商标授权关系,不能证明多灵美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广东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系经广东欧派公司授权,其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
证据2,多灵美公司提供的实物与公证保全实物的生产时间均不能确定,两者外包装装潢、排版以及产品的外观结构基本相同,只存在细微差别,不排除在广东欧派公司涉诉后进行了包装改进,且两者在包装箱侧面标注的制造商、地址、电话等信息完全一致,足以证明公证保全实物系多灵美公司所生产。
广东欧派公司书面质证意见:对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对“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印章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与本案无关。
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豫峰商行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意见:证据1中,对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授权委托书虽系复印件,但其内容与欧派家居公司提供的(2016)粤0604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相关事实一致,故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亦可予确认,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证明多灵美公司的主张,多灵美公司、广东欧派公司与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包装箱上标注的“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有无关联,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加以阐述。
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多灵美公司所生产,本院亦将在判决理由部分加以阐述。
豫峰商行、广东欧派公司均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其是第1128213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注册人。
其中,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注册日期为1997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餐具柜等,第1137521号“欧派”商标注册日期为1997年12月2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等,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注册日期为2007年6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等,以上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2月,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12月,欧派家居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案例为“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
2016年1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第12088111号、第1128213号商标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商品上为“广州市著名商标”,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6年5月,品牌观察杂志社、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家居公司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2016年5月,品牌观察杂志社、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家居公司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家居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家居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家居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家居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2010年9月,欧派家居公司在《上海橱柜》投放广告。
2011年4月、8月、9月,欧派家居公司分别在《临川晚报》、《深圳特区报》、《安庆日报》、《瑞丽家居》投放广告。
2014年4月,欧派家居公司在《装潢世界》投放广告。
以上广告均使用了“OPPEIN欧派”标识,使用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并使用品牌代言人蒋雯丽的形象。
2017年8月27日,欧派家居公司授权的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同年9月16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河南省新郑市的“豫峰商贸”店铺,并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一台,取得该店出具的POS机刷卡凭条一张、收据一张及印有“李召锋”字样的名片一张。
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并交由王守贞保管。
收据及POS机刷卡凭条显示金额为280元。
2017年10月19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32号公证书。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物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经当庭拆封,公证保全实物为浴霸一台。
浴霸包装箱正面、顶部、侧面均标有“OPAICN集成吊顶”字样,正面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字样,侧面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商:嘉兴多灵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地址(ADD):中国·海盐县五丰工业园区”、“照明事业部(TEL):0573-86790125”、“电器事业部(TEL):0573-86790126”字样,并注明产品名称为室内加热器、产品型号为DLM600T-01。
另认定:豫峰商行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4月10日,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厨卫电器、卫浴洁具。
广东欧派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产品、家用电器、五金制品、电器配件、净水设备、空气能热水器、卫浴用品、日用品、家居用品、电工材料、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加工、制造、销售,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及咨询,企业投资咨询,国内贸易。
2018年1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民终1104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该生效判决认定:2014年7月21日,红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2124262号的OPAICN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风扇(空调调节)、消毒碗柜、电暧器、太阳能热水器、饮水机;
厨房用抽油烟机、电吹风、热水器、冰箱、浴霸、个人用电风扇、排气扇、织物蒸汽挂烫机、燃气炉、水管用混水龙头、冲水槽、非医用电热毯、暧床器。
同日,红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12124262号的OPAICN商标授权给广东欧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生产、管理、品牌许可事宜,授权期限为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
多灵美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日,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照明电器的研发、设计、安装,照明器具及配件、LED显示器、电子产品、集成吊顶、五金产品、建筑材料、厨卫用品的销售。
多灵美公司提供的其所生产的浴霸与被诉侵权浴霸相比较,两者产品在颜色、样式等方面存在些许差别,而包装箱除前者正面、侧面未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字样、侧面标有“全国免费热线:400-0573-270”字样外,包装装潢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归纳有三:一、三被告与被诉侵权浴霸的生产、销售是否有关;
二、相关被告在被诉侵权浴霸上使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若侵权行为成立,相关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首先,根据(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32号公证书,被诉侵权浴霸的购买地与豫峰商行登记的经营场所一致,公证书所附营业执照、名片、收据、POS机刷卡凭条等照片也均指向豫峰商行及其经营者李召锋,据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浴霸为豫峰商行所销售。
其次,根据现有证据:1.被诉侵权浴霸包装箱印有“制造商:嘉兴多灵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2.被诉侵权浴霸包装箱标注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与多灵美公司提供的浴霸包装箱标注的信息一致;
3.被诉侵权浴霸包装箱标注了多灵美公司主张的经广东欧派公司授权使用的“OPAICN”商标;
4.被诉侵权浴霸包装箱与多灵美公司提供的浴霸包装箱整体装潢包括装潢元素、构图、比例等基本一致;
5.被诉侵权浴霸属于多灵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范围。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在多灵美公司未提供他人仿冒其产品或包装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多灵美公司为被诉侵权浴霸的制造商。
最后,多灵美公司与广东欧派公司就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商标授权关系存在争议。
但即使多灵美公司系经广东欧派公司授权有权使用“OPAICN”商标,多灵美公司自述广东欧派公司并未授权其使用广东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本案中也缺乏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浴霸的生产、销售以及在被诉侵权浴霸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与广东欧派公司有关。
因此,对于欧派家居公司提出的有关广东欧派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长期以来均以“欧派”作为其字号和产品品牌开展经营活动,并先后在第20类、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欧派”商标。
经过多年的生产经营,欧派家居公司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等诸多荣誉称号,其注册在第20类上的“欧派”商标也早在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驰名商标。
欧派家居公司还投入大量资金,在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电视媒体及诸多平面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
由此可见,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品牌、产品已在全国范围内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市场影响力,“欧派”与欧派家居公司及其品牌、产品之间已建立了特定的联系。
因此,本院认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浴霸,而欧派家居公司早在2007年即在第11类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了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该商标还在2015年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且欧派家居公司目前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了照明灯具制造、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故可以认定浴霸产品属于其经营范围。
多灵美公司作为此类行业经营者,其在被诉侵权浴霸上使用带有“欧派”字样的“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欧派”知名企业字号的商誉开展经营活动、获取商业利益的意图,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对该产品的经营主体、来源发生混淆,损害欧派家居公司的竞争利益。
据此,本院认定多灵美公司在被诉侵权浴霸上使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多灵美公司提出其与欧派家居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同样的,豫峰商行作为厨卫电器、卫浴洁具行业的经营者,理应对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品牌、产品的知名度、影响力及蕴含的商业价值有一定的认知,并在经营过程中对相关产品进行必要的审查,却仍在店铺内销售标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其行为客观上将使相关公众对其销售的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三。
因豫峰商行、多灵美公司均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欧派家居公司要求该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欧派家居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依法在综合考虑涉案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项涉案事实可以作为酌定本案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1.豫峰商行成立于2017年4月10日,系个体工商户,兼具批发和零售,系侵权浴霸的销售者;
2.多灵美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日,注册资本10万元,系侵权浴霸的生产者;
3.侵权浴霸的售价为280元一台;
4.欧派家居公司品牌、产品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5.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据此,本院酌情确定豫峰商行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包含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多灵美公司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包含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郑市华南城豫峰厨卫电器商行(经营者:李召锋)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嘉兴多灵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标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新郑市华南城豫峰厨卫电器商行(经营者:李召锋)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包含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嘉兴多灵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包含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8元,被告新郑市华南城豫峰厨卫电器商行(经营者:李召锋)负担444元,被告嘉兴多灵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