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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玉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2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玉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玉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玉栋,男,199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佳琪,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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