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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礼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礼德财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西茂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桂01民初639号
案件名称广州礼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礼德财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西茂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礼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西礼德财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西茂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639号 原告:广州礼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彦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礼德财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初,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西茂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陆治奕,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州礼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礼德财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广西茂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礼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礼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礼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广州礼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广州礼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44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州礼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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