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393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宇聪电器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润德卫浴城三楼C区边23号。
经营者:王树彪,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梅,女,系王树彪之妻,住址: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军田路爱新小区35栋604室。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宇聪电器经销处、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