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3民初284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咏德,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章氏笔墨轩,经营场所莆田市城厢区兴安路2号楼东第一坎。
经营者:章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章氏笔墨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涂 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芳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