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34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兴瑚琏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燕,女,1995年2月6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余余,女,1994年6月11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北侧工业区自编**。
法定代表人:李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