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1859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宇,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柏梓镇红永副食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潼**柏梓镇潼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YEEWJ09。
经营者:樊永玲,女,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柏梓镇红永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