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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平与黄凤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1079号
案件名称孙平与黄凤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平;黄凤姣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079号原告:孙平,男,汉族,××××出生,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育琪,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凤姣,女,瑶族,××××出生,住广西省××××××××××××。

被告:中山市古镇芯硕灯饰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三佳福围工业区同兴一路40号之4。

经营者:朱辉,男,汉族,××××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中山市鹰都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三村创业大道8号首层之5。

法定代表人:袁毛毛。

原告孙平与被告黄凤姣、中山市古镇芯硕灯饰厂、中山市鹰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原告孙平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孙平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孙平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平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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