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079号原告:孙平,男,汉族,××××出生,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育琪,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凤姣,女,瑶族,××××出生,住广西省××××××××××××。
被告:中山市古镇芯硕灯饰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三佳福围工业区同兴一路40号之4。
经营者:朱辉,男,汉族,××××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中山市鹰都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三村创业大道8号首层之5。
法定代表人:袁毛毛。
原告孙平与被告黄凤姣、中山市古镇芯硕灯饰厂、中山市鹰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原告孙平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孙平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孙平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