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335号原告:范杨川,男,1988年10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兴峰乡三元村****,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脆兰,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晔哥卤菜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回兴街道银梭大道****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15TKR30。
经营者:黄晔,男,1971年3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黄晔,男,1971年3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渝**。
第三人:重庆荣鹄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东林大道********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1D0N7X。
法定代表人:郭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芷仪,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杨川与被告渝北区晔哥卤菜店、黄晔,第三人重庆荣鹄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范杨川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杨川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杨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范杨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