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11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锡辉,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之一。
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莫传晶、唐伟基,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郑晓辉,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龙云,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1﹞1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锡辉、郑晓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段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锡辉及其辩护人莫传晶、唐伟基,被告人郑晓辉及其辩护人李龙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郑锡辉、郑晓辉结伙在本市白云区xx街富力xx栋xx房,储存、销售假冒“浪琴”“欧米茄”“范思哲”“劳力士”“宝格丽”“百达翡丽”“卡地亚”注册商标的手表。
2020年12月14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门口抓获郑锡辉,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51块,在xxx房内抓获郑晓辉,当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139块。
经认定,其中的109块假冒注册商标手表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38219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锡辉、郑晓辉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郑锡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郑晓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郑锡辉、郑晓辉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郑锡辉、郑晓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郑锡辉、郑晓辉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郑锡辉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郑晓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锡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郑锡辉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郑锡辉的定性没有意见,但认为被告人郑锡辉具有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
被告人郑锡辉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涉案商品均系从地摊购买及以摆地摊方式出售,获利较少;
社会危害性较小;
家中父母年迈多病,孩子尚小。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郑锡辉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晓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郑晓辉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晓辉系从犯;
2.被告人郑晓辉犯罪未遂;
3.被告人郑晓辉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获利少;
4.被告人郑晓辉文化程度低,是偶犯、初犯;
5.被告人郑晓辉有悔罪表现;
6.被告人郑晓辉患有疾病。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郑晓辉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5月始,被告人郑锡辉、郑晓辉结伙在本市白云区xx街富力xx栋xx房内,储存、销售假冒“浪琴”“欧米茄”“范思哲”“劳力士”“宝格丽”“百达翡丽”“卡地亚”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20年12月14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门口抓获被告人郑锡辉,并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51块;
随后,公安人员在上址xxx房内抓获被告人郑晓辉,并当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139块。
经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中的109块于2020年12月14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821900元。
另查,被告人郑锡辉、郑晓辉系亲兄弟。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等物证;
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书、授权委托书等书证;
证人张某、盖某森、郑某1、颜某等的证言;
被告人郑锡辉、郑晓辉的供述;
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锡辉、郑晓辉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锡辉、郑晓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郑锡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郑晓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锡辉、郑晓辉犯罪未遂,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锡辉、郑晓辉当庭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锡辉、郑晓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两被告人系亲兄弟等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郑锡辉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郑晓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锡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晓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3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假冒“浪琴”“欧米茄”“范思哲”“劳力士”“宝格丽”“百达翡丽”“卡地亚”等注册商标的手表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司徒素玲人民陪审员 冯 雪 芳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任燕飞书记员龙筱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