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初2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若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金光路5678号汇金大厦2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玉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若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