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54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亮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金民花。
被告:林华富,经营场所广西南宁市。
经营者:林华富,男,汉族,1964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潘爱琴,女,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亮点服饰有限公司、林华富、潘爱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