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初610号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西前街450号M5V1B6(450FrontStreetWest,Toronto,OntarioM5V1B6,Canada)。
诉讼代表人:克里斯?
哈尔斯(ChrisHarrs)。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刘世杰,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鸿图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寺桥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汤继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星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田尾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袁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84号(巨大创意产业园)11栋805A。
法定代表人:陈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老胡玩具商行,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经营者:胡崇飞,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兰溪街1500号1号地块68幢1201室。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以下简称斯平玛斯特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鸿图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东莞市星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月公司)、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杰公司)、金华市婺城区老胡玩具商行(以下简称老胡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立平,鸿图公司、星月公司、星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老胡商行的经营者胡崇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斯平玛斯特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东正公司:1.鸿图公司、星月公司、星杰公司、老胡商行立即停止对斯平玛斯特公司第ZL20078000××××.7号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即:(1)鸿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斯平玛斯特公司第ZL20078000××××.7号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
(2)星月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犯斯平玛斯特公司第ZL20078000××××.7号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与模具;
(3)星杰公司以及老胡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斯平玛斯特公司第ZL20078000××××.7号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
2.鸿图公司、星月公司、星杰公司共同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
老胡商行对其侵权行为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的20万元,鸿图公司、星月公司、星杰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3.鸿图公司、星月公司、星杰公司、老胡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斯平玛斯特公司及其涉案发明专利权。
斯平玛斯特公司系全球最大的玩具生产商之一。
自2005年以来,斯平玛斯特公司已获得58项玩具行业协会(TIA)年度玩具提名,其中14款产品脱颖而出成为不同类别奖项的年度最佳玩具。
斯平玛斯特公司也是为数不多的不仅研发、生产全球性的娱乐产品,而且通过创新、销售及产品许可等成功铸就这些产品的公司之一,旗下知名产品有爆丸(BAKUGAN)、小飞仙(FLUTTERFAIRY)、狗狗巡逻队(PAWPARTROL)、ZOOMER机器狗、哈驰魔法蛋(HACTHMALS)、百变黏黏球(BUNCHMES)以及爬墙车等。
斯平玛斯特公司分别在加拿大、美国、法国、意大利、英国、斯洛伐克、德国、荷兰、墨西哥、中国、香港和日本等地设立公司或办事处。
爆丸(Bakugan)是斯平玛斯特公司和日本世嘉公司联合推出的一款玩具产品,该产品在日本一经推出后就深受儿童的喜爱。
为了推广玩具产品,斯平玛斯特公司还将该玩具产品制作成同名的《爆丸》动画,并在日本、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等国家播出。
爆丸(Bakugan)产品受到了空前的成功,风靡全球,年销售额接近10亿美元。
2009年,在获得美国年度玩具大奖中包括“年度玩具大奖”、“年度男孩玩具”、“年度创新玩具”及“年度玩具题材”4个奖项后,爆丸玩具又在由英国玩具零售商协会和英国玩具及嗜好品协会举办的“梦想玩具”评选中出尽风头,囊括12大圣诞“梦想玩具”、“12大男孩玩具”等大奖。
另外,就爆丸(Bakugan)产品,斯平玛斯特公司在中国获得了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78000××××.7,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的状态,依法受法律保护。
(二)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
鸿图公司是一家从事动漫及其衍生品的设计与开发的公司。
2017年8月15日,鸿图公司在广州举行了《空天战队》动画片及衍生品发布会,现场发布并推出了12款“爆丸”产品(分别为“九天凤凰”、“原上神狮”、“咆哮暴龙”、“冰河剑齿虎”、“银河火龙”、“寂灭怒鲨”、“震天猎豹”、“爆裂战猿”、“王座独角兽”、“嬗变王鳄”、“黑暗夜鹰”、“亡灵眼镜蛇”),该产品涉嫌仿冒斯平玛斯特公司的“爆丸”专利产品。
2017年9月26日,斯平玛斯特公司向鸿图公司发出《告知函》,向其告知了斯平玛斯特公司在“爆丸”产品上所拥有的专利权,并提醒其不要生产销售侵权斯平玛斯特公司专利的“爆丸”产品。
但鸿图公司对斯平玛斯特公司的警告置若罔闻,仍然推出了“空天战队”的12款爆丸产品,且爆丸玩具是“空天战队”主推的产品类目。
经对比后,斯平玛斯特公司发现上述“空天战队”的爆丸玩具产品侵犯了斯平玛斯特公司权利要求1-8以及11。
为了宣传推广其产品,鸿图公司还模仿斯平玛斯特公司爆丸(Bakugan)产品的营销模式,制作了《空天战队》的动画,在全国多个电视台进行热播以促进其爆丸玩具产品的销售。
斯平玛斯特公司认为,鸿图公司作为玩具行业的长期从业者,故意仿冒斯平玛斯特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爆丸产品,在收到斯平玛斯特公司的通知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显然是恶意的。
星月公司是涉案12款爆丸玩具产品的生产商,星杰公司是“空天战队”爆丸产品的总代理商,利用其销售网络为鸿图公司经营销售涉的案侵权产品,因此鸿图公司、星月公司、星杰公司之间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老胡商行是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各被告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损失等民事责任。
故斯平玛斯特公司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维护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庭审中,斯平玛斯特公司当庭放弃其第2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老胡商行赔偿20万元的内容,但未放弃要求鸿图公司、星月公司、星杰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鸿图公司、星月公司、星杰公司共同答辩称:(一)斯平玛斯特公司在全球玩具领域里的地位并非如其所标榜的那样知名,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影响力以及对中国市场的实际影响力。
涉案所谓爆丸产品市场影响力并非斯平玛斯特公司所有,该产品是日本世嘉公司推出的。
并得到市场一定程度认可的玩具。
该产品在中国获得发明专利权,权利人也并非斯平玛斯特公司。
斯平玛斯特公司直到2017年5月31日才受让涉案专利,属于继受取得,其只能对受让涉案专利之后发生的行为主张专利权。
(二)2017年10月,鸿图公司确实接到过律师函,但其中所主张的权利仅限于版权和商标权,并未提供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材料。
鸿图公司经审查后确认没有侵害斯平玛斯特公司的任何权利,遂回函给斯平玛斯特公司告知不存在侵权行为。
鸿图公司直至接到本案诉状后,才得知斯平玛斯特公司拥有涉案专利权。
鸿图公司是2016年5月才成立的一家新公司,主营业务是影视动漫与设计制作,涉案爆丸产品是《空天战队》动画片的衍生品。
鸿图公司不以玩具为业。
无意与包含斯平玛斯特公司在内的任何玩具厂商开展竞争。
(三)本案被告生产、销售的爆丸产品,是依托自有的影视作品《空天战队》动画片,由鸿图公司委托广州庄臣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臣公司),根据动漫角色形象专门来设计,交由星月公司组织生产,再授权星杰公司进行独家销售。
鸿图公司、星月公司、星杰公司对该系列产品拥有完整知识产权,不会侵害任何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更不存在恶意侵权的问题。
老胡商行并非星杰公司的指定代理商,其所销售的产品来源不明,不能确认就是鸿图公司、星月公司、星杰公司的产品。
(四)斯平玛斯特公司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并不相符,并不侵害涉案专利权。
(五)即使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相应侵权责任亦应由设计方庄臣公司承担,鸿图公司与庄臣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签署《空天战队》产品设计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由后者为鸿图公司设计12款爆丸产品。
产品设计完成后,由鸿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交给星月公司进行生产。
作为专业的玩具产品设计公司,庄臣公司有义务自主研发产品,避开他人知识产权。
产品出现任何侵权情况,均应由其来承担全部责任,故申请追加庄臣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六)即使鸿图公司、星月公司、星杰公司需要承担责任,斯平玛斯特公司的请求赔偿金额也明显过高。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实际为试验品,还没有组织批量化生产,没有规模化销售,就陷入瘫痪,2018年初就已经正式退出市场,现该项目早就已经宣告失败。
《空天战队》动画片仅在江苏优漫播放过,衍生产品在2017年11月12月进行过试验性的销售。
星杰公司作为全国总代理,实际销售包含机甲武器、手表、爆丸等在内的全部产品的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综上,斯平玛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全部驳回。
老胡商行答辩称:老胡商行作为销售商,对该产品涉嫌侵权毫不知情;
被控侵权产品系通过正规渠道,从代理商处购进,总购进216个产品,货款总金额是2916元。
老胡商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关于当事人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关于其关联性及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关于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关于斯平玛斯特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四被告以无原件为由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真实性可以查实,故确认其证据效力。
2.关于斯平玛斯特公司提交的淘宝网销售记录,四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证据中所列商品无法确认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关联性,即使有关也仅仅只是包含被控侵权产品,主要销售的应是其他产品。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规模化生产,不可能有高达30万元的销售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数据系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真实性可以确认,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专利号为ZL20078000××××.7、名称为“玩具”的发明专利原专利权人系株式会社世嘉玩具、世嘉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涉案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涉案专利专利权人变更为斯平玛斯特公司,著录项目变更生效日期为2015年11月2日。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以从第1形状变形为第2形状的方式构成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玩具在处于所述第1形状时外形以转动自如的方式构成、且对应用户的操作在行走面上滚转移动,并且在处于所述第2形状时露出显示人物的形状;
所述玩具包括外部结构体、内部结构体和卡定单元;
所述外部结构体具有多个外部部件和弹性部件,所述多个外部部件配置成在组合时邻接的外部部件相互契合而使外侧表面构成转动自如的形状,各个所述外部部件配置成:在所述玩具处于所述第1形状时通过所述卡定单元对抗所述弹性部件的弹力而维持所述组合后的状态,并且在所述玩具处于所述第2形状时构成所述人物的一部分;
所述内部结构体具有构成所述人物的另一部分的至少一个内部部件,所述内部部件配置成:在所述玩具处于所述第1形状时收纳在由处于所述组合后的状态的所述多个外部部件构成的收纳空间内,以从外部无法看到;
所述卡定单元具有配置成能够在所述玩具内部移动的磁性体,当所述玩具附近不存在与所述磁性体之间发生磁性反应的外部磁性部件时,所述多个外部部件对抗所述弹力而维持组装后的状态;
当对应所述用户的操作在行走面上滚转移动并且在配置有所述外部磁性部件的位置处所述磁性体与所述外部磁性部件之间产生磁力时,所述磁性体在所述磁力的作用下移动,所述卡定单元的卡定状态与所述磁性体的移动连动而被解除,所述多个外部部件借助所述弹力向外方转动打开,隐藏的所述内部部件露出,所述玩具从所述第1形状变形为所述第2形状,呈现出由所述多个外部部件和所述内部部件构成的所述人物。
”权利要求2的内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定单元具有与所述磁性体一体地在所述玩具的中心位置和表面附近位置之间直线移动的卡定部件,通过所述卡定部件的移动解除所述卡定状态。
”权利要求6的内容为:“如权利要求1或2项所述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结构体以能够从所述第2形状自如复原为所述第1形状的方式构成;
所述外部结构体如下构成:在从所述第2形状自如复原为所述第1形状的情况下,实现所述卡定单元的卡定状态,再次维持所述外部结构体的所述第1形状。
”权利要求8的内容为:“一种以从第1形状变形为第2形状的方式构成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玩具在处于所述第1形状时外形为球形且对应用户的操作在行走面上滚转移动,并且在处于所述第2形状时露出显示人物的形状;
所述玩具包括外部结构体、内部结构体和卡定单元;
所述外部结构体具有多个外部部件和弹性部件,所述多个外部部件配置成在组合时邻接的外部部件相互契合而使外侧表面构成球形,各个所述外部部件配置成:在所述玩具处于所述第1形状时通过所述卡定单元对抗所述弹性部件的弹力而维持所述组合后的状态,并且在所述玩具处于所述第2形状时构成所述人物的一部分;
所述内部结构体具有构成所述人物的另一部分的至少一个内部部件,所述内部部件配置成:在所述玩具处于所述第1形状时收纳在由处于所述组合后的状态的所述多个外部部件构成的收纳空间内,以从外部无法看到;
所述卡定单元具有配置成能够在所述玩具内部移动的磁性体,当所述玩具附近不存在与所述磁性体之间发生磁性反应的外部磁性部件时,所述多个外部部件对抗所述弹力而维持组装后的状态;
当对应所述用户的操作在行走面上滚转移动并且在配置有所述外部磁性部件的位置处所述磁性体与所述外部磁性部件之间产生磁力时,所述磁性体在所述磁力的作用下移动,所述卡定单元的卡定状态与所述磁性体的移动连动而被解除,所述多个外部部件借助所述弹力向外方转动打开,隐藏的所述内部部件露出,呈现出由所述多个外部部件和所述内部部件构成的所述人物。
”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有使用“邪恶天使”、“凶恶龙”等虚构人物形状作为实施例。
中外玩具网(×××.cn)等网站曾对斯平玛斯特公司或其“爆丸”玩具及其获奖情况进行报道。
2017年9月30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向鸿图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其根据斯平玛斯特公司委托,提请鸿图公司注意以下事实:函件中对斯平玛斯特公司及“爆丸”玩具进行了介绍,并将“爆丸”系列玩具的商标注册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及专利证书作为附件,提醒鸿图公司在已经推出或即将推出的“爆丸”玩具上,注意并尊重斯平玛斯特公司的知识产权,审查是否存在侵权的情形。
2017年11月8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向“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其根据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委托,就该公司旗下子公司鸿图公司侵害斯平玛斯特公司“爆丸”系列玩具知识产权事宜发函,函件中对斯平玛斯特公司及“爆丸”玩具进行了介绍,指称鸿图公司作为制造商的“空天战队”系列玩具已经在淘宝、京东、1688等电商平台销售,经购买样品并比对,认为其产品已经落入斯平玛斯特公司CN200780006093.7号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函件中称,斯平玛斯特公司希望和平解决,要求收函方督促旗下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并于收函后5日内书面回复。
2017年11月10日,鸿图公司以斯平玛斯特公司及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抬头出具了公函,载明“贵方所寄给我公司及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的材料均已收悉。
我公司的产品均为自主研发,拥有合法知识产权,现在仍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在国内外任何市场上进行公开销售。
此外,经详细认真研究贵方所寄材料后,我公司认为我们的产品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特此函告”。
2017年11月3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孙梅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访问老胡商行在阿里巴巴网(×××.com)开设的网店中展示“空天战队正版玩具空斗士暴风雷鹰眼宙斯七羽初阳的战魂战灵召唤器”的页面,显示其售价为3-9个¥17元/个,10-71个¥15.5元/个,≥72个¥14.5元/个,30个成交,0条评价,颜色分类中共有17款,每款可售数量均在96-100之间。
孙梅美在线提交订单,共订购12款,每款2个,在线支付货款372元及运费14元,并指定了收货地址。
公证处针对此次见证出具了(2017)沪长证经字第4620号公证书。
2017年11月8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孙梅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对于2017年11月4日公证处签收的包裹内24盒玩具进行拍照。
实物由公证处封存后交孙梅美保管。
公证处针对此次见证出具了(2017)沪长证经字第4625号公证书。
斯平玛斯特公司以所得该实物提交本院。
2017年11月15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使用用户名为“136***2957”的账号登陆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实时保电子证据保全平台,并使用平台上的取证专用电脑进行操作,操作过程由该公证处平台成功记录。
后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向该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相应电子数据文件申请保全公证。
后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出具(2017)浙杭临证民字第10573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马某公证员助理于2017年11月16日在该处使用办公计算机,登陆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实时保业务处理平台系统,将前述电子数据下载、打印、刻录。
据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在“cqccms.com.cn”网站CCC证书查询页面,查询2017012202012824、2017012203012828等证书编号,显示申请人为星月公司,制造商为鸿图公司,生产厂为星月公司;
查询2017012205000575证书编号,显示制造商为鸿图公司,申请人和生产厂均为“中山市三乡镇东立塑胶制品厂”。
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cn)”查询06970818231016等多个条码,显示发布厂家均为鸿图公司。
在淘宝网(×××.com)、京东网(×××.com)、1号店网(×××.com)中搜索“空天战队”,显示有多款玩具产品,其中有部分涉及“爆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2017)沪长证经字第4677号公证书记载,在“芒果TV网(×××.com)”网上可播放《玩名堂20170926期:空天战队》,节目中有儿童玩耍“爆丸”玩具的内容。
2018年5月21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孙梅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访问淘宝网上“童乐乐潮流玩具城”网店中展示“空天战队”玩具的页面,显示其售价为47-878元/个,1295条评价,颜色分类中共有29款。
孙梅美登陆账户后在线提交订单,共订购2款,每款1个,在线支付货款70元,并指定了收货地址。
2018年5月24日,孙梅美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对公证处于同日签收的快递包裹进行拍照、拆封、并对内装物品进行拍照。
公证处对上述快递封签后交孙梅美保管。
公证处针对此次见证出具了(2018)沪长证经字第2547号公证书,公证书附件显示,产品包装盒上显示其制造商为鸿图公司,生产商为星月公司。
2018年5月21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孙梅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访问淘宝网上“紫玉玩具店”网店中展示“空天战队”玩具的页面,显示其售价为20-60元/个,493条评价,颜色分类中共有24款。
孙梅美登陆账户后在线提交订单,订购2款,每款1个,在线支付货款42元,并指定了收货地址。
2018年5月24日,孙梅美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对公证处于同日签收的快递包裹进行拍照、拆封、并对内装物品进行拍照。
公证处对上述快递封签后交孙梅美保管。
公证处针对此次见证出具了(2018)沪长证经字第2548号公证书,公证书附件显示,产品包装盒上显示其制造商为鸿图公司,生产商为星月公司。
2018年5月21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孙梅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访问淘宝网上“澳乐智慧玩具商城”网店中展示“空天战队”玩具的页面,显示其售价为23.9-438元/个,594条评价,颜色分类中共有23款。
孙梅美登陆账户后在线提交订单,订购2款,每款1个,在线支付货款70元,并指定了收货地址。
2018年5月24日,孙梅美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对公证处于同日签收的快递包裹进行拍照、拆封、并对内装物品进行拍照。
公证处对上述快递封签后交孙梅美保管。
公证处针对此次见证出具了(2018)沪长证经字第2549号公证书,公证书附件显示,产品包装盒上显示其制造商为鸿图公司,生产商为星月公司。
斯平玛斯特公司还提交了其从淘宝网“益智益玩具店”、“孩之爱”、“春来玩具店”等网店所购买涉案“空天战队”玩具的订单信息及相应实物。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记录数据显示,前述“童乐乐潮流玩具城”、“紫玉玩具店”、“澳乐智慧玩具商城”、“益智益玩具店”、“孩之爱”、“春来玩具店”等6家网店在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在前述链接下销售涉案玩具产品的销售总金额为306439.13元。
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7月13日向斯平玛斯特公司开具两张发票,载明“鉴证咨询服务律师服务费”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0438.66元、80560.38元,备注栏中均写明本案案号。
上海连邦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载明“设计服务*制作费”金额总计1519.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于2017年9月11日、2017年11月22日,2017年12月15日,2018年3月14日,2018年7月9日分别向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开出多张公证费发票,金额为分别为人民币10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备注栏中写明了公证书编号。
鸿图公司(甲方)与庄臣公司(乙方)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空天战队产品设计委托协议”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设计包含10款机甲、5款武器、12款爆丸、1款手表共4个系列,其中12款爆丸与1款手表设计费共计206700元,12款爆丸手办连3D文件,共计318000元。
合同总价款为628050元。
2016年8月3日,庄臣公司向鸿图公司开出3张发票,载明设计费,金额均为104675元。
2016年11月24日,庄臣公司再次向鸿图公司开出3张发票,载明设计费,金额均为104675元。
另查明,《中外玩具》杂志2017年10月、11月、12月,以及2018年1月刊上均刊登有《空天战队》广告,落款主体为鸿图公司。
《空天战队》动画片曾在“优漫卡通卫视”播放。
鸿图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00万元,星月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星杰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万元。
本案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斯平玛斯特公司提交至本院的产品实物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从本案的管辖权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从本案的法律适用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斯平玛斯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涉案专利,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案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法律保护。
斯平玛斯特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行为之诉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如侵权成立,斯平玛斯特公司要求四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斯平玛斯特公司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8主张保护。
经比对,四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对应权利要求相比,存在如下区别:1.涉案专利在处于第2形状时露出显示的为人物的形状,但被控侵权产品露出显示的并非人物,而是怪兽;
2.涉案专利的外部结构体具有弹性部件,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弹性部件;
3.涉案专利卡定单元具有配置成能够在所述玩具内部移动的磁性体,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该技术特征;
4.涉案专利产品附近不存在与所述磁性体之间发生磁性反应的外部磁性部件时,所述多个外部部件对抗所述弹力而维持组装后的状态,而被控侵权产品即使在附近不存在与所述磁性体之间发生磁性反应的外部磁性部件时,仍然可以通过按压顶部按钮打开,因此不具备“多个外部部件对抗所述弹力而维持组装后的状态”这一特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 关于四被告主张的区别1,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后可以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人物”并非指自然人的形象,而是可以指向动漫形象等虚拟人物。
被控侵权产品在处于第2形状时可以露出显示虚拟人物的形象,因此具备该技术特征。
关于区别2,经审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部结构体带有一可在弹簧作用下弹出的装置,具备“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
关于区别3,经开拆被控侵权产品比对,其内带有一可移动的磁性体,在外界磁力的作用下,可以上下移动,最终实现转换成第2形状的目的。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卡定单元具有该技术特征。
关于区别4,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附近不存在外部磁性部件时,其保持在第1形状。
虽然通过按压被控侵权产品顶部的按钮可以转换成第2形状,但该特征属于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的比对原则,新增加的技术特征不影响侵权的认定。
因此,四被告主张的上述区别点均不成立,经审查,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8的其他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侵权商品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其制造商为鸿图公司,生产商为星月公司;
另据鸿图公司、星月公司、星杰公司的陈述,涉案侵权商品系由鸿图公司委托案外人设计,交由星月公司生产,再由星杰公司独家销售,该陈述与在案证据相吻合,据此,应当认定鸿图公司与星月公司存存共同的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星杰公司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鸿图公司、星月公司、星杰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斯平玛斯特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责任。
老胡商行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展示、销售侵权产品,构成许诺销售和销售侵权,且其网页中显示尚有库存,故老胡商行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责任。
斯平玛斯特公司还主张鸿图公司、星杰公司存在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但从其所举证据来看,有关“空天战队”的杂志宣传所针对的并非涉案侵权产品,有关电视台播放使用玩具的行为不能认定其系由鸿图公司、星杰公司实施,且在案证据未表明该行为属于对涉案侵权产品的广告宣传,或具有其他向社会销售的意思表示,因此,斯平玛斯特公司的此项侵权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斯平玛斯特公司还要求星月公司销毁侵权产品的半成品及模具,要求鸿图公司销毁半成品,但并无证据表明鸿图公司或星月公司存在相应半成品或模具,其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鸿图公司、星月公司、星杰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鸿图公司与星月公司存在实施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共同侵权行为,故应对此部分侵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在案并无证据表明星杰公司与鸿图公司、星月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故星杰公司仅对其所实施销售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鸿图公司有关本案侵权责任应由案外人庄臣公司承担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虽然鸿图公司与庄臣公司之间存在协议,但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
本案中,斯平玛斯特公司指控的是鸿图公司实施侵权行为,鸿图公司关于应由庄臣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鸿图公司还申请追加庄臣公司作为本案共同参加诉讼,基于相同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斯平玛斯特公司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无法查明,鸿图公司与星月公司的获利亦无法查明;
另,虽有证据表明侵权产品在淘宝网上的销售金额,但这些销售行为并非星杰公司直接为之,亦无法明确星杰公司的供货价格或从终端销售商销售的金额中的获利,故星杰公司的获利亦无法查明。
斯平玛斯特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金额,并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东正公司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于2015年11月2日转让给斯平玛斯特公司;
2.斯平玛斯特公司的涉案专利产品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3.斯平玛斯特公司曾就涉案产品涉嫌侵权事宜向鸿图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发函,函件中载明了涉案专利号,鸿图公司回函称收悉上述函件;
4.淘宝网数据显示,有6家网店在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销售涉案玩具产品的销售总金额为306439.13元;
5.斯平玛斯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显示,涉案玩具在京东网(×××.com)、1号店网(×××.com)亦有销售;
6.与涉案侵权产品相同主题的《空天战队》动画片曾在电视播放,并在杂志刊登广告;
7.鸿图公司委托案外人设计12款爆丸与1款手表设计费共计206700元;
8.鸿图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00万元,星月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星杰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万元;
9.斯平玛斯特公司为本案维权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但本院将考虑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的必要性以及斯平玛斯特公司所提交公证证据的采纳情况,合理确定公证费用;
10.斯平玛斯特公司委托了律师参加诉讼,并提交了总额达16万余元的发票,并无相应支付凭证佐证,本院将综合考虑律师服务在本案中的价值以及前述费用金额的合理性,对合理的律师费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高新鸿图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东莞市星月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专利号为ZL20078000××××.7、名称为“玩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专利号为ZL20078000××××.7、名称为“玩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老胡玩具商行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专利号为ZL20078000××××.7、名称为“玩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四、被告苏州高新鸿图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东莞市星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五、被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六、驳回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由被告苏州高新鸿图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东莞市星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740元,由被告被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负担4370元,由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负担9690元。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苏州高新鸿图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东莞市星月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苏州高新鸿图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东莞市星月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