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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丽久吉绝味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002民初2703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丽久吉绝味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丽久吉绝味鸭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2703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丽久吉绝味鸭脖店,住所地威,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小区70-1南屋社会v>经营者:王丽丽。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丽久吉绝味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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