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2703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丽久吉绝味鸭脖店,住所地威,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小区70-1南屋社会v>经营者:王丽丽。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丽久吉绝味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