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徒区新城怡之心超市,,住镇江市丹徒新城彩虹城******经营者:陈静。
被执行人:陈静,女性,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徒区新城怡之心超市、陈静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丹徒区新城怡之心超市、陈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丹徒区新城怡;'>本案被执行人丹徒区新城怡之心超市、陈静住所地位于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苏1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