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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乐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赵飞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黔01民初915号
案件名称贵州乐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赵飞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乐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飞飞;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初915号原告:贵州乐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美福******。

法定代表人:杜流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彬,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510761008。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佰林,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410457589。

被告:赵飞飞,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第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法定代表人:胡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乐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飞飞及第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原告贵州乐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乐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乐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贵州乐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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