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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惠农区春天商贸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宁01民初57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惠农区春天商贸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惠农区春天商贸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民初57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农区春天商贸城,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靖忠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农区春天商贸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山山 审判员  任朝霞 审判员  张旭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楠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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