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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陈艳红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2626号
案件名称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陈艳红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陈艳红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626号 原告: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1号凯隆广场4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喻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钦,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陈艳红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8号4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吕潇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陈艳红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陈艳红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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