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36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联华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大市场。
经营者:林兰贵。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高唐县联华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