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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耐大与青岛恒丰昌工业装备有限公司、青岛拓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2民初5593号
案件名称高耐大与青岛恒丰昌工业装备有限公司、青岛拓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耐大;青岛恒丰昌工业装备有限公司;青岛拓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蔡云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5593号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东京路56号202室(B)。

法定代表人:朴成镐。

被告:青岛恒丰昌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华桥村万兴国际五金城50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红。

被告:青岛拓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康定路18号(盛奥五金机电市场内A23号)。

法定代表人:蔡云波。

被告:蔡云波,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丰昌工业装备有限公司、青岛拓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蔡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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