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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康庄路玲玲久久鸭食品门市等与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终688号
案件名称隆尧县康庄路玲玲久久鸭食品门市等与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隆尧县康庄路玲玲久久鸭食品门市;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尧县康庄路玲玲久久鸭食品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康庄路。

经营者:苏玲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香玉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双,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隆尧县康庄路玲玲久久鸭食品门市(以下简称玲玲久久鸭食品门市)与被上诉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誉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2792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

被上诉人顶誉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玲玲久久鸭食品门市、三快公司的起诉。

玲玲久久鸭食品门市、三快公司对该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顶誉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79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隆尧县康庄路玲玲久久鸭食品门市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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