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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585号之二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85号之二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冷泠。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北京柳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冉,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职工。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称奥克斯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奥克斯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第ZL20122038725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型号为KFR-51LW/BpTA01+2的空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以及关于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

2.判令被告京东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第ZL20122038725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型号为KFR-51LW/BpTA01+2的空调产品;

3.判令被告奥克斯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其官网主页和《法制日报》、《空调商情》、《中国电子报》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4.判令被告奥克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

5.判令被告奥克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奥克斯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第5W11316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5日进行口头审理,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删除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1.一种可隐藏送风口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所述壳体的前侧敞开,其中所述壳体上具有回风口;

前面板,所述前面板封闭所述壳体的前侧,其中所述前面板上具有送风口;内板,所述内板配合安装在所述前面板的后侧以用于支撑所述前面板,且所述内板与前面板之间限定出容置腔,所述容置腔与送风口连通,所述内板上具有与所述送风口相对应的开口;

和送风口盖板,所述送风口盖板可移动地设在所述容置腔内且在关闭送风口的送风口位置和打开送风口的容置腔位置之间移动;

盖板驱动装置,所述盖板驱动装置设在所述内板和前面板之间以驱动所述送风口盖板在所述送风口位置和容置腔位置之间移动;

所述盖板驱动装置包括:本体,所述本体设在所述内板上,且所述本体朝向所述前面板的一侧表面上具有滑动轨道,其中所述送风口盖板上具有可在所述滑动轨道上滑动的滑动件;

驱动件,所述驱动件连接在所述本体上以驱动所述滑动件相对于所述滑动轨道移动从而使所述送风口盖板相对于本体移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隐藏送风口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轨道包括沿上下彼此间隔开的、多条水平延伸的滑槽,且所述滑动件上具有可与所述多条滑槽配合的突出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隐藏送风口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面板的水平截面形成为弧形,且所述滑动轨道形成为弧形轨道。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隐藏送风口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面板包括左板、右板和连接在所述左板和右板之间的平直板,其中所述滑动轨道形成为左右延伸的直线状轨道。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隐藏送风口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板和右板的水平截面形成为弧形或直线状。

6.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可隐藏送风口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驱动装置包括沿所述送风口盖板的长度方向间隔开的两个,所述两个盖板驱动装置分别设在所述内板和前面板之间且同步运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第348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在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是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京73行初2089号行政判决书,包括以下认定:1.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故第34885号无效宣告决定的相关认定有误;

2.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涉案专利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是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为前提,因此,在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关于权利要求2-6创造性的认定亦存在错误。

并作出判决如下: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8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针对第201220387259.2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因原告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有效,因此不符合驳回起诉的构成要件。

然而,由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作出判决认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并且认为在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权利要求2-6创造性的认定亦存在错误。

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综上,由于上述事实证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明显存在丧失创造性的可能,即本案专利权的权利基础是否存在与上述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的结果密切相关;

且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予以处理,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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