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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会市铭君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202民初3982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会市铭君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市铭君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02民初3982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市铭君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清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02。

经营者:叶家志。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铭君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2018年10月25日,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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