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02民初3982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市铭君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清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02。
经营者:叶家志。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铭君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2018年10月25日,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