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03刑初91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育兴,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县,汉族,中专文化,私营业主,居住地重庆市渝**。
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被捉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8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
辩护人田圆,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8]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育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吕育兴及其辩护人田圆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吕育兴在本市渝中区注册成立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注册地址渝中区新华路**XX-X,实际经营地址渝中区某某国际X楼X-X、X-X。
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吕育兴销售明知是假冒美的商标的电热水器、燃气灶。
经审计,被告人吕育兴购进假冒美的商标的电热水器、燃气灶共计1436台,销售1011台,销售金额57万余元,违法所得8万余元,另有库存425台已被扣押在案。
2016年9月7日,被告人吕育兴在本市渝中区新华路其经营地址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2018年3月,广东某某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吕育兴侵权的民事案件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吕育兴赔偿某某公司8万元(已支付完毕),某某公司对吕育兴、某某公司的侵权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育兴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某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提货单、转账记录、收据、租赁合同、库存记录、销售记录、美的商标权人相关材料、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无刑事前科证明、居住证明、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吕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审计报告、鉴定报告及被告人吕育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吕育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提请对其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育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5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吕育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认罪认罚,已赔偿商标权人8万元并取得谅解,量刑酌予考量。
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育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侵权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