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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臻美优品数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52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臻美优品数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臻美优品数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524号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F518时尚创意园**401。

法定代表人:肖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臻美优品数码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田面花园**201Av>经营者:王锦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臻美优品数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德权(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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