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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佳会与义乌市上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羽瑞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7民初19873号
案件名称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佳会与义乌市上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羽瑞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佳会;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上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羽瑞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7民初19873号原告:黄佳会,女,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鹏。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上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许春叶,总经理。

被告:羽瑞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东辉,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佳会、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上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羽瑞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佳会、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黄佳会、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安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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