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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赛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2082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赛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赛购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民初2082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赛购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柳街镇御柳社区菜市街15号。

经营者:王后崇。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赛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停止销售;

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原告为商标权人,因 第1465385号注册商标证证明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为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于2003年1月28日经受让成为商标权人。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被诉侵权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为同一种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比,在图案线条、字母字形上存在略微差异,构成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及误认。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因 公证书能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柳街镇柳街农贸市场内的“赛购超市柳街店”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因店铺内悬挂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显示的字号名称与被告一致,公证书所附购物小票、购物袋上显示的信息也指向了被告。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被告未到庭、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江堰市赛购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4653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带;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都江堰市赛购超市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都江堰市赛购超市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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