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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惠颐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2民初4370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惠颐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惠颐购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4370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惠颐购百货店,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3327号东方汇广场首层151房。

经营者:李勤,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竹盛,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怡,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惠颐购百货店(经营者李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婷、被告经营者李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竹盛、李晓怡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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